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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火期内特殊需要用火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在防火期内,在林区必须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各类生产用火 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人员和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跑火。
(2)林副业生产用火 应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3)用火人员必须持证 进入林区的用火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
在防火期内,在林区必须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各类生产用火 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人员和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跑火。
(2)林副业生产用火 应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3)用火人员必须持证 进入林区的用火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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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34号 电话:0451-86602033 邮政编码:1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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