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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的特点
一 认证需求的自愿性
森林认证是森林经营单位或企业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认识到认证的必要性后,主动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森林认证有别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它是由与森林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企业参与的自愿行为,没有人或组织强迫其必须开展森林认证。随着认证的广泛开展,根据各国不同情况,也不能排除有的国家政府将森林认证作为一种本国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同时,也不排除对森林认证的某些认证对象实施强制认证的可能。
二 认证基础的市场性
森林认证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求开展森林认证的动力主要来源于林产品的销售市场。如果没有市场对认证林产品的需求,森林经营单位和企业也就不可能有开展认证的要求。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愿意购买经过认证的林产品,他们通过只购买贴有认证标签的林产品的行动来支持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未经认证的产品相比,经过认证的林产品在商业上更具有竞争力。是促进森林经营单位和木材加工、贸易企业自愿开展森林认证的主要动力。
三 认证利益方的参与性
森林认证最初是由非政府组织发动起来的,它强调了群众广泛的参与;除了作为认证对象的森林经营单位而外,必须让与森林经营有关的利益方,如社区、政府部门、消费者、企业、科研单位和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只有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森林认证的评估过程考虑了各方的利益,保证森林认证的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才能调动公众关心森林经营,主动参与森林经营,才可能推动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四 认证过程的透明性
森林认证的全过程是公开的,有关利益方除应该保证评估员全面掌握认证所需的信息外,还应该了解森林认证的全过程,并监督其认证的公正性。
五 认证结果的公正性
在开展森林认证的过程中,森林认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认证体系制定的森林认证标准来客观地评价森林的经营情况,不受他人影响,不带偏见,其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六 认证机构的独立性
森林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性,也就是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与被认证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森林认证,才能保证审核不受他人的影响,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来源:中国森林认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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