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 星期四 农历三月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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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诉讼、环境公诉、环境纠纷
什么是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间断地或连续地对环境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视和测定,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随着工业和科学的发展,环境监测的内容也由工业污染源的监测,逐步发展到对大环境的监测,即监测对象不仅是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还包括对生物、生态变化的监测。对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往往不只是测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进行形态、结构和分布规律的监测。对物理污染因素(如噪声、振动、热、光、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等)和生物污染因素,也应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确切地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态平衡的影响程度,从而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什么是环境执法?
环境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规范中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法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适用环境法律规范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环境纠纷等活动,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执法与环境法的实施,两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环境执法的分类没有统一的固定标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环境执法的需要作不同的划分,当前我国主要划分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依职权的环保执法和依申请的环境执法,要式环境执法和不要式环境执法,单方的环境执法和双方的环境执法,国内环境执法和涉外环境执法,受羁束的环境执法和自由裁量的环境执法等。
什么是环境诉讼?
环境诉讼是法律关系主体因环境纠纷而向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分为三种:(1)环境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2)环境民事诉讼,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3)环境刑事诉讼,指由检察机关对犯有危害环境罪者提起的、要求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诉讼。它的特点是公民的诉讼权利有扩大趋势,诉讼时效相对延长,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或减轻、两罚及多罚制度和共同危险责任制度,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对过失犯、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采用特殊刑法加紧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审理环境纠纷案件,除了可以适用原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诸类诉讼的诉讼程序外,还必须遵守环境法中针对环境诉讼的特点而规定的特别程序。
什么是环境公诉?
所谓环境公诉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德国等的环境法中,采用了社会公益诉讼制度,不问原告是否受到损害,都有权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针对违法者提起诉讼。这样的“公众诉讼”的环保制度,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了更为广泛的司法条件。
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它既可发生在公民之间、单位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这些主体和国家机关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国家、单位、个人与外国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其争议的内容,通常涉及环境污染及破坏的责任由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为多少,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公正等。环境纠纷具有不同于其他纠纷的一些特点,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利而产生的,所以要按特定的途径解决。对环境纠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民事和行政环境纠纷,国际和国内环境纠纷,跨行政区域和单一行政区域环境纠纷,环境污染和破坏纠纷,单位、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环境纠纷等。
来源:贵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站
什么是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间断地或连续地对环境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视和测定,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随着工业和科学的发展,环境监测的内容也由工业污染源的监测,逐步发展到对大环境的监测,即监测对象不仅是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还包括对生物、生态变化的监测。对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往往不只是测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进行形态、结构和分布规律的监测。对物理污染因素(如噪声、振动、热、光、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等)和生物污染因素,也应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确切地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态平衡的影响程度,从而作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什么是环境执法?
环境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规范中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法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适用环境法律规范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环境纠纷等活动,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执法与环境法的实施,两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环境执法的分类没有统一的固定标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环境执法的需要作不同的划分,当前我国主要划分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依职权的环保执法和依申请的环境执法,要式环境执法和不要式环境执法,单方的环境执法和双方的环境执法,国内环境执法和涉外环境执法,受羁束的环境执法和自由裁量的环境执法等。
什么是环境诉讼?
环境诉讼是法律关系主体因环境纠纷而向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分为三种:(1)环境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2)环境民事诉讼,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3)环境刑事诉讼,指由检察机关对犯有危害环境罪者提起的、要求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诉讼。它的特点是公民的诉讼权利有扩大趋势,诉讼时效相对延长,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或减轻、两罚及多罚制度和共同危险责任制度,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对过失犯、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采用特殊刑法加紧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审理环境纠纷案件,除了可以适用原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诸类诉讼的诉讼程序外,还必须遵守环境法中针对环境诉讼的特点而规定的特别程序。
什么是环境公诉?
所谓环境公诉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德国等的环境法中,采用了社会公益诉讼制度,不问原告是否受到损害,都有权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针对违法者提起诉讼。这样的“公众诉讼”的环保制度,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了更为广泛的司法条件。
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它既可发生在公民之间、单位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这些主体和国家机关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国家、单位、个人与外国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其争议的内容,通常涉及环境污染及破坏的责任由谁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为多少,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公正等。环境纠纷具有不同于其他纠纷的一些特点,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利而产生的,所以要按特定的途径解决。对环境纠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民事和行政环境纠纷,国际和国内环境纠纷,跨行政区域和单一行政区域环境纠纷,环境污染和破坏纠纷,单位、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环境纠纷等。
来源:贵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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