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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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