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农历二月二十
     
首页 > 招商引资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预决算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 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6〕13 号)、《黑龙江省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 办法》(黑财规审〔2016〕37 号)、《黑龙江省政府关于统一决算信息公开平台的通知》(黑财预【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 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 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林科院财务审计处负责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 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 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 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 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 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 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 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 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 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四章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在黑龙江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开,并保持数据一致。本单位在门户 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 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林科院党委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本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 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
                                2019年12月25日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 黑ICP备05000115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34号 电话:0451-86602033 邮政编码:15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