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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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